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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国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85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02民初2218号
    案号 (2017)湘0202执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人民币229730元。 二、被告株洲市三联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人民币45165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被告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2元,株洲市三联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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