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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隆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11MA****AY4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1769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隆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高氏禽业有限公司货款121903元;二、被告安徽隆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高氏禽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安徽隆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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