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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60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4318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百福润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27235.93元、截止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复利、罚息334643.26元及后期利息、复利、罚息(后期利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江西百福润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9700元; 三、被告江西焕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骆星星、刘昆、林俭、林纯枢、饶亮、苏晓武对被告江西百福润电机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焕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骆星星、刘昆、林俭、林纯枢、饶亮、苏晓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福润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3元、减半收取116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86.5元由被告江西百福润电机有限公司、江西焕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骆星星、刘昆、林俭、林纯枢、饶亮、苏晓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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