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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台县飞达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碧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087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3民初41号
    案号 (2018)浙1023执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天台县飞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庞学田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22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165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天台县飞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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