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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倍便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MA****DM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4民初1409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3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倍便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海龙工资69473.04元、经济补偿金25000元,共计94473.04元;二、驳回原告周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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