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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886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80号、(2017)粤08民终86号
    案号 (2017)粤0803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干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33384元和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是135209.52元,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梁朝、韩少连、陈翠文、李丽芬对被告陈干生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陈干生享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48元,鉴定费22000元,由被告陈干生、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梁朝、韩少连、陈翠文、李丽芬负担受理费31348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湾支行负担鉴定费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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