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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国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56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620号
    案号 (2018)苏0106执恢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3日解除; 二、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楼6层房屋返还江苏省邮政公司; 三、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邮政公司租金、房屋使用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年租金2120746.36元计算,2018年12月1日之后,按年租金2228688.54元计算); 四、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免租期租金315467元(已扣除保证金); 五、驳回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江苏省邮政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费11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080元,江苏省邮政公司负担4835元。综上,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邮政公司上述费用12000元(此款江苏省邮政公司已预交,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江苏省邮政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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