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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母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56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9364号
    案号 (2018)苏0106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印永龙73551元;二、驳回原告印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被告南京舌尚世纪缘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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