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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世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599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11民初139号
    案号 (2017)吉0211执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0939.53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蛟河市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白世洲、刘哲、郝春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052元,被告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48元,被告蛟河市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白世洲、刘哲、郝春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利息797250.97元共计24829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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