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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世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599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02民初1838号
    案号 (2017)吉0202执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77736.99元; 二、被告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82349.31元; 三、被告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77736.99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97773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白世洲、刘哲、杨明、姜文超、綦达勇、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1元,由被告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白世洲、刘哲、杨明、姜文超、綦达勇、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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