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巽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君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711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日期 | 2016-03-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中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万元,利息计人民币285178.5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11月4日止,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若被告江西中巽木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项判决,原告对登记于被告江西中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3层1320-1338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分别为:洪房他证东湖区第1000811692号、第1000811689号、第1000811726号、第1000811642号、第1000811682号、第1000811713号、第100811725号、第1000811686号、第1000811722号、第1000811690号、第1000811623号、第1000811673号、第1000811680号、第1000811695号、第1000811640号、第1000811676号、第1000811693号、第1000811677号、第10008116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中巽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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