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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9****887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123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4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4989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恒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支付违约使用电费833959.36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069.8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恒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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