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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40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4049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金联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49900元; 二、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金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6月6日的利息2064665元。2017年6月7日起的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44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四川金联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都江堰青城书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55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全面履行本判决书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债务时,原告四川金联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都江堰青城书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5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2元,由被告成都普世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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