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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市)安监管罚字[20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决定机关 泸州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