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市质光市监罚字[2016]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线加长组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331.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6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谢拥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