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自然资规罚〔2019〕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德清县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11月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和梅林村交界处地段109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其中:占用城西村集体土地388平方米,占用梅林村集体土地70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42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平方米),硬化地面754平方米。目前用于水产蔬菜批发市场。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新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原地类面积为耕地109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市镇城西村退还违法占用的388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市镇梅林村退还违法占用的708平方米土地;3.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4.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096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元整(¥:548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5 |
决定机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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