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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宁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08****31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462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5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一、被告亳州市宁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拖欠原告亳州市糖酒食品业商会的代偿款439230.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9230.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丁伟、怀会勤、陈雪冰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被告亳州市宁宇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4161元,由被告亳州市宁宇商贸有限公司、丁伟、怀会勤、陈雪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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