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0259****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6865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恢2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04-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陈海燕、何超华、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尚欠原告潘国锋借款本金5618000元,另须承担案件受理费52400元、利息1385260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至2018年1月10日,以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30000元,以上共计7185660元。 二、被告陈海燕、何超华、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承诺分三期(每月一期)还清上述欠款:首期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15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150000元,第三期即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6885660元,还款优先充抵案件受理费、利息、律师费余款充抵本金,如提前偿还本金,则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从2018年1月10日提前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相应减少。 三、如被告被告陈海燕、何超华、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原告潘国锋可立即就余下全部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另须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以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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