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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25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10402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同明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年息8%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00元减半收取9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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