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鲁明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3138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28912号 |
案号 | (2018)津0116执22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利民与被告赵健、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赵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利民定金100000元; 三、被告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利民信息费4000元、贷款过户费1400元、评估费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59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98元,由被告赵健负担3000元,由被告天津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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