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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裕丰煤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素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94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2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安市裕丰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省经济贸易总公司欠款96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素仙、曹正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素仙、曹正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安市裕丰煤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210元,由被告高安市裕丰煤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素仙、曹正国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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