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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月9日,我单位接到96196交通热线工单,举报人反映每天晚上20时,在泰州南高速出口创新大道东有苏州至河南的客车在路边上下客,要求查处。我单位执法人员调看东风快速路创业大道出口处高清监控发现苏E6P868(黄)大型普通客车2019年1月6日19时23分从东风快速路创业大道出口处右拐进入创业大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查看该车批准的线路走向为京沪高速、日东高速,通过江苏运政在线车辆动态监控栏调阅该车运行轨迹,发现该车2019年1月4日、1月6日均从京沪高速高港东出口进入泰州东风快速路,经过创业大道出口处进入高港区创业大道,然后原路返回京沪高速。1月10日,我单位发《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知车辆单位派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1月16日,当事人委托王德增前来接受调查。王德增陈述了苏E6P868(黄)大型普通客车1月6日的实际运行情况,确认了该车1月6日运行轨迹图。当事人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线路运行。证据有:苏E6P868(黄)轨迹图壹份,苏E6P868(黄)班车违法行为照片壹份,“江苏运政在线”信息(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6
    决定机关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