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楚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509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8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粤5381执3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日期 | 2017-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493108.52元,并由被告黎海辉偿还该借款4493108.52元的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2014年5月17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8.35‰计算)。二、被告黎海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98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15年2月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三、驳回原告罗定市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74元(原告已预交3677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640元,被告黎海辉负担341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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