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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楚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509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案号 (2016)粤0606执9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归还借款10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借款365万元,合同编号为44010120140008852,被告进益公司从2014年11月21日起欠息,借款期内的利率为年利率6.72%,复利按约定的借款利率6.72%计算,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后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罚息,其中36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计收罚息,195万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计收罚息,对借款期间正常利息从借款到期后至实际清还日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复利;2、借款600万元,合同编号为440******,被告进益公司从2014年11月21日起欠息,借款期内的利率为年利率6.72%,复利按约定的借款利率6.72%计算,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3月20日后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罚息,对借款期间正常利息从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3月20日后至实际清还日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复利;3、借款300万元,合同编号为44010120140013437,被告进益公司从2014年12月12日起欠息,借款期内的利率为年利率6.72%,复利按约定的借款利率6.72%计算,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6月11日后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罚息,对借款期间正常利息从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6月11日后至实际清还日按逾期利率10.08%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劳妙嫦、何昌品、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陈钟涵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航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劳妙嫦、何昌品、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陈钟涵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登记于被告曾允福、劳妙嫦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居委会半岛碧桂园碧水轩三街3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C3188899、C0475044,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产他项权证佛字第0312022221-4号(第三顺位),登记于被告劳妙嫦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腾乐路A31、A32、A3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C4556720、C4556719、C4556718,他项权证号按上述次序分别为粤房地产他项权证佛字第0312022221-3、0312022221-2、0312022221-1号(第二顺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8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各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0356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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