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楚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509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02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2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3 |
发布日期 | 2016-06-06 |
已履行 | 70000 |
未履行 | 19508507.37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811747.86元及利息(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323510.06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0.92%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韦润佳、张丽丽、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67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韦润佳、张丽丽、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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