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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368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91民初409号
    案号 (2019)鲁0891执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 500 000元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限被告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52 900元; 三、被告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冠世星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邹城市三仙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聚兴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冯强、被告任伟华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 564元,减半收取计87 282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92 282元,由被告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冠世星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邹城市三仙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聚兴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冯强、被告任伟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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