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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371****853L
    执行依据文号 青仲裁字(2020)第368号
    案号 (2021)鲁0203执3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委托采购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1日,经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20)第368号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037480.01元;被申请人逾期给付的,则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青岛仲裁委会于2021年7月1日向双方送达裁决书,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02执2165号裁定书指定贵院管辖,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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