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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钦南交罚(2020)稽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31日,桂AM2783货车途经钦州港检查站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黎滨、刘镇旭检查发现其驾驶员黄象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银河支行,账号为2107590729000001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钦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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