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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271****4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民终1906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大连永锡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2008年1月17日签订的《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分期付款)附加协议》、《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合约书》、《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附加协议》;二、被告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永锡服装有限公司入会保证金135000元;三、被告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永锡服装有限公司入会费195300元;四、驳回原告大连永锡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大连永锡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625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1.案涉高尔夫球场可以正常营业;2.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上诉人交纳了相关费用;3.案涉《合约书》并没有关于退款的约定。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本院评析如下:首先,上诉人处高尔夫球场于2019年3月正式关闭。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旅顺口区环保局于2017年7月19日责令上诉人停止经营,处罚款50000元,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辽0212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二审上诉人主张案涉高尔夫球场可以正常营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的该项事由,本院无据确认。其次,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及其作为会员实际消费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交纳了保证金及会费,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妥,二审无据纠正。最后,《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附加协议》约定“如到2050年以前非甲方(原告)原因导致球场关闭或不能正常营业,乙方(被告)向甲方退还入会保证金135000元外,按剩余年限,每年以6300元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返还入会费”,一审据此计算退还数额并无不妥,二审无据变更退还数额。综上所述,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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