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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元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P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1008号
    案号 (2019)粤03执1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元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L201530275459.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元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深圳元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删除其微信公众号“艾艾贴官方订阅号”及其公司网站(qianhaiaiaitie.net)上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1.78元,由被告深圳元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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