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天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聂大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7****1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穗仲莞案字第985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0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47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8月30日,利息(含罚息、复利)644963.0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8531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和公告费用1000元; 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背身其个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最高本金余额2490万元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实现质权、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为偿付的仓储服务费用47965.5元,质押物保险费34360.64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六被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名下在第一被申请人的股权【第二被申请人出质股权数额为98万元,质权登记编号:(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0845822号;第三被申请人出质股权数额为2万元,质权登记编号:(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084568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490万元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实现质权、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天楠酒(30年份)22212瓶、天楠酒(15年份)50028瓶和天楠酒(5年份)17760瓶,存储于东莞市嘉速仓储有限公司洪梅仓库】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490万元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实现质权、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裁决确定由六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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