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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70****10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初11号
    案号 (2021)粤03执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2-0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补偿6,660,001.01元; 二、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收益差额补足资金1,423,413,174.91元; 三、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99,000,0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0元; 五、被告闻掌华对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闻掌华以其名下财产履行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陆雪莲对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陆雪莲以其名下财产履行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82,78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387,783.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80.3元,由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陆雪莲共同负担7,292,60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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