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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05****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2113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谷茂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9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89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51666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995元,合计8245元,由被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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