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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205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6921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杰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杰拖欠的2018年6月、7月的工资共计6060元。三、原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杰经济补偿金303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388569。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刚奇嘉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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