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467****18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70万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智慧、戴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偿还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陈智慧、戴琴、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同发建设6工程有限公司、陈智慧、戴琴、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申请缓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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