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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467****18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4民初1373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70万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智慧、戴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偿还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陈智慧、戴琴、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同发建设6工程有限公司、陈智慧、戴琴、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申请缓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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