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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467****18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0145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继平货款139,748.20元;   二、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继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9,74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3,695元,由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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