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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045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08490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5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梓禄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01,500元。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5元,由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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