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处字〔2020〕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74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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