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兴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27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0322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0322号
    案号 (2015)年渝执字第01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日期 2016-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04元,支付违约金13191元,合计人民币38995元。二、驳回原告新余市豪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新余市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335元,被告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775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