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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口袋屋游乐玩具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85号B04-13的温州口袋屋游乐玩具有限公司(建筑面积:980平方米,使用性质:儿童游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口袋屋游乐玩具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温州口袋屋游乐玩具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9年3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6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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