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永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926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漳民初字第275号 |
案号 | (2015)漳执字第000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4 |
发布日期 | 2015-07-17 |
已履行 | 仅还款50万元,余款未履行. |
未履行 | 仅还款50万元,余款未履行.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九龙公司、洛矶山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经双方结算确认的讼争工程总结算款共计人民币51312541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洛矶山公司应付九龙公司工程款总额为总结算款的95%,即人民币48746913.95元,已付款项为人民币34964730元,还应付工程款人民币13782183.95元。二、双方确认,未结算部分工程款分段计息金额如下:(一)2013年2月4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3979926元;(二)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结算工程款为人民币13782183.95元,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2894258元;(三)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未结算工程款为人民币3782183.95元,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226930元。三、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工程款及第二条确认的利息按如下时间分期支付:(一)2014年8月31日前,洛矶山公司应付九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二)2014年10月31日前,洛矶山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扣除5%保修金,支付九龙公司剩余未结算部分工程款人民币3782183.95元;(三)2014年11月30日前,洛矶山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金额结清所有工程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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