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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859****14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8民初5265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3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宜家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56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5756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宜家欧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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