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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19]16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8年,你单位应确认的培训咨询费、服务指导费、品牌使用费等服务收入(含税金额)3522100元,其中于2018年10月开票确认102万元,应确认物料收入1084772.77元(含税金额),共计少申报收入3586872.77(含税金额)元。明细如下:浙江宝格服务收入物料收入已于2018年10月开票应补税收入2018年3月246030074886.8410200001515186.842018年4月1061800263418.781325218.782018年5月298687.1298687.12018年6月283238.46283238.462018年7月105344.76105344.762018年8月48554.3348554.332018年9月8321.58321.52018年10月23212321合计35221001084772.7710200003586872.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应补缴2018年一季度增值税44131.66元,二季度55547.89元,三季度4724.87元,四季度67.6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04472.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2018年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089.22元,二季度3888.35元,三季度330.74元,四季度4.73元,合计应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7313.04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104472.02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62683.21元,对少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7313.04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387.8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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