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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19〕21-2019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参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7.9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6389.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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