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城迎春南路***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10月27日19时36分,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作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摆放于垃圾厢房前的绿色易腐垃圾桶中投放有包装纸、包装袋、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桶中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蓝色可回收物桶中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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