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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725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六执字第00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0528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汇入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1323000018170045724,开户行交通银行屯溪路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82元,由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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