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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725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六执字第00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5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66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0‰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6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本金66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二、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对被告六安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裕国用(2011)第C.S:9019号)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六安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77元,由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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