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柴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725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08号 |
案号 | (2014)六执字第000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18 |
发布日期 | 2015-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浩、江红霞、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5内偿还所欠原告姜道城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江浩、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5内偿还所欠原告姜道城借款本金89.4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2年12月25日起、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2年12月28日起、借款本金4万元自2013年1月8日起、借款本金自2013年1万元自2013年1月14日起、借款本金1.4万元自2013年1月17日起、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江浩已付利息20万元,从上述一、二项应付利息中抵扣; 四、被告沈从军对上述第二项中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5440元,减半收取12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20元,由被告江浩、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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