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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725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案号 (2013)六执字第00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1-16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吴春松借款本金1621.81万元,并支付2011年11月1日前的利息171.443537万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以1621.81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已付的154万元从应付的利息中比除; 二、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00元,由吴春松承担130000万元,由江浩承担15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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