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柴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725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
案号 | (2013)六执字第002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1-16 |
发布日期 | 2015-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吴春松借款本金1621.81万元,并支付2011年11月1日前的利息171.443537万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以1621.81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已付的154万元从应付的利息中比除; 二、被告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00元,由吴春松承担130000万元,由江浩承担15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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