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秦雪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3505-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719号 |
| 案号 | (2017)苏0117执147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8482123.57元、诉讼费75829元、律师费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5795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00元。 二、被告徐建忠、王丽、秦雪明、蹇玲燕、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陶安清应就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建忠、王丽、秦雪明、蹇玲燕、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陶安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17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79817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秦雪明、蹇玲燕、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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